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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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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渝环发〔 〕39 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 市环保局经开区、 高新区分局: 近年来, 我市城镇化规模迅速扩大, 城市交通高速进展, 部分城市区域的功能及声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为适应声环境保护的新形势, 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 满足人民群众对声环境的要求, 根据《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 126 号令)、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渝府发〔1998〕90 号) , 结合区县经济、 社会、 环境进展状况, 我局编制了《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附件: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 对 38 个区县( 自治县)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进行局部调整, 调整部分详见附表。二、 对交通干线等道路两侧区域划分方法进行调整。( 一)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适用 4 类标准。对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 渝府发〔1998〕90 号文中附表 13 及注解) 进行重新划分, 按以下规定执行: ( 1) 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的建筑为主时, 第一排建筑物面对道路一侧的区域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2) 临路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 含开阔地) 为主时, 道路路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若相邻区域为 1 类标准适用区域, 则距离为 40 米; 若相邻区域为 2 类标准适用区域, 则距离为 25 米; 相邻区域为 3 类标准适用区域, 则距离为 15 米。( 二) 穿越城区的高速公路两侧区域适用 4 类标准。其两侧区域范围同交通干线两侧区域范围的划分规定。( 三) 穿越城区的铁路两侧区域适用 4 类标准。其两侧区域范围为铁路路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若相邻区域为 1 类标准适用区域, 则距离为 40 米; 若相邻区域为 2 类标准适用区域, 则距离为 25 米; 相邻区域为 3 类标准适用区域, 则距离为 15 米。( 四) 穿越城区的轨道交通( 地上部分) 两侧区域适用 4 类标准。其两侧区域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 1) 临轨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的建筑为主时, 第一排建筑物面对轨道一侧的区域为轨道交通两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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