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现就劳动法在贯彻实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⒈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⒉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无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⒋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⒌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㈠劳动合同的订立⒍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⒎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