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业的管理,加强行业内的沟通与联系,防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使维护保养市场公平、诚信、有序的发展,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依法”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消防协会对自愿申请接受行业管理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下称维保企业)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对符合条件的,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予以公告。山东消防协会依法维护会员单位正当权益,促进维护保养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所有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的企业均可申请接受行业管理。 凡经批准列入行业管理范围的维保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行业公约和山东消防协会作出的决定,依法从事维护保养服务,保证维护保养质量。 第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业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科学和职业道德规范,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保证维护后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2.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讲究诚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 3.接受山东消防协会对企业进行的技术审查、年度审验等行业监督管理。 4.按照山东消防协会审查公告的服务范围接受单位委托,为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不超越服务范围进行维保服务。 5.同行间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杜绝不尊重甚至诋毁其它同 行的行为。 6.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五条 根据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范围,维保企业分为一、二级。 一级维保企业接受社会各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分类(见附件一)中的(一)至 (十)类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二级维保企业接受社会各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分类中的(一)至(六)类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各维保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的级别,并按照协会批准的等级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第六条 一级维保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 150 万元; 2.固定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 300m2; 3.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 2 人,中级职称的不少于 4 人,自动化、计算机、电气、暖通、给水、机械等相关专业的各不少于 1 人; 4.主要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