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公司范围内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有明显的企业形象标识,标识的大小、颜色、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公司直属各单位、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前应制定采购计划,严格采购程序,采购计划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提出,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管人员审核备案,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劳保用品安全、卫生、性能等规定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必须具备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安全鉴定证
第三章验收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由安全管理人员与物资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验收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物资和保管人员主要负责验收劳动防护用品的数量和品种
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必须验证其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八条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在验收单上签名
对于因采购不合格品或验收不严造成作业人员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无第四章保管第九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前,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时间较短时,也可以由安全管理部门临时保管
第十条保管场所应满足防老化、防霉变、防蛀、防鼠、防火等贮存条件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后,由领用人个人负责保管
由于个人保管不善,丢失或提前损坏的,由个人承担重新配置费用,不能影响在工作场所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发放第十二条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