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下司镇人民政府门面租赁合同本俩同当事人:出租主:(以下简称甲方):下司镇人民政府代表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王芝凤根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下司镇人民政府门面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门面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有的门面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门面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门面位于下司人民政府门口中(政府食堂一楼)
2、出租门面面积约 25 平方主
第三条:租赁期限、用途1、该门面租赁期为 36 个月,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5 月 1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门仅作为经商使用,并且不从事车辆修理、发廊、垃圾收购等影到镇政府形象及办公环境的营业事项
3、租赁期满,甲方权收回出租门面,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1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得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该门面每月租金为 1250 元(大写:一仟贰佰伍拾元整)
3 年租金总额为 45000 元(肆万伍仟元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每年分二次支付租金,6 月 20 日前第一次支付租金 7500 元,12 月 20 日前交第二次支付租金 7500 元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五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1)租赁期间,门面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假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门面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 乙方交纳以下费用:(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如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视费等
(2)甲方不得搞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六条:门面修缮与使用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门面结构的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