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刘 xx 诉吴 xx、雷 xx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 xx
委托代理人:韦 xx,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 xx
被告:雷 xx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 xx,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 xx 诉被告吴 xx、雷 xx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2024 年 6月 9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 xx 及委托代理人韦华明,被告雷 xx 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仲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4 年 5 月 19 日,原告到南宁周贰养殖场种苗经营直销点购买火鸡种蛋 52700 个,每个单价 5 元,共计 263500 元;另购买 87 只竹筐用于装蛋,每只 4
5 元,共计 391
第二天原告与被告雷 xx 商谈货运事宜,谈妥后,以南宁市昆辉货运服务部名义把原告的火鸡种蛋运往约定目的地—成都,同时约定运费为 1450 元,货到付款
几天后被告把货物运到成都后,原告检查发现该批货物并非原告托运的火鸡种蛋,被告运来的是鸭蛋并且大部分已经毁烂
原告拒绝接收货物,被告即把货物运回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解释并赔偿、被告拒绝,原告只好诉至法院
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吴 xx 赔偿原告火鸡种蛋款 263500 元,竹筐款 391
5 元,共计 263891
5 元;2、被告雷 xx 上述赔偿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收据;2、证明;3、托运单;4、运输协议;5、电脑咨询单
被告吴 xx 辩称:被告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午接到原告电话,原告要被告到安吉市场拉一批鸭蛋
地点是在安吉路禽苗市场的两个地方
这些鸭蛋是过了质量合格期且已经过孵化但孵不出小鸭的鸭蛋
原告想把这批鸭蛋拉到云南做咸鸭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