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申请人大舜公司称,原告为企业融资需要,想通过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获得银行贷款供企业临时使用,待企业资金充足后如数归还银行
被申请人(申请人职工、法定代表人闫长印的亲戚)王志强表示同意,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房屋价款及利息均由大舜公司承担,获得的银行贷款由大舜公司使用,大舜公司享有房屋所有权
2024 年 4 月 2 日,双方签订一份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大舜公司开发的位于夹河街的舜禾宫寓综合楼 1单元 1701 室房屋出售给,房屋总价款为 106 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
2024年 4 月 2 日支付首期房款 318 000 元,2024 年 4 月 13 日前将余款 742 000 元付清
合同签订后大舜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及相关契税,2024 年 4 月 23 日在王志强的配合下以王志强的名义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所得贷款由大舜公司使用,每月银行贷款均由大舜公司偿还
2024 年 8 月 19 日大舜公司将名为王志强实为自己所有的涉案房屋出售给买受人赵静,合同约定赵静先支付原告房款 39 万元,从 2024 年 8 月 19 日起贷款余额均由赵静承担,产权归赵静所有,赵静一直归还贷款至 2024 年 3 月
2024 年 4 月 20 日赵静去还款时被告知贷款户已被王志强销掉
大舜公司请求徐州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 2024 年 4 月 2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申请人大舜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
大舜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申请人主体适格
落款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2 日、签订双方为大舜公司和王志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以及落款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24 日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及首付款收据、售房发票、开具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7 日的徐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