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2024-5-10 16:54:06 (发布时期:2024-09-29)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法律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职工方可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该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根据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根据集体合同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帮助,依法实施监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教育和组织职工仔细履行集体合同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会议制度
三方会议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协调
第二章协商代表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