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适用与讨论作者:罗飒 发布时间:2024-12-16 10:32:53 内容提要:近年来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在审判实务中出现了诸多新现象和新问题。本文结合玉林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通过比较法法讨论方法、案件分析法等重点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继续性合同法律特征、租赁房屋物上请求权的让予和优先购买权等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以期对审判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性合同;优先购买权 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作为传统民事案件,审判实务中近年出现了诸多新的问题。作为不动产,房屋价值相对较大,租金相对较高,其位置、状态以及土地使用权的状况往往比较复杂,同时又由于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多种多样,从而产生纠纷的可能性相应增大。我国各地的土地使用权呈现出一种历史性、复杂性、多种因素共同参加相互影响的状态,其权利来源、权利状态、登记模式、使用状况往往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租赁合同。这成为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困难的一个原因。 现代经济条件下,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已不能充分适应社会各种财产利益的需求。物权理念发生了从归属到利用的转变,使所有与使用相分离,最大限度发挥资源效用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已成为时代的趋势。 许多民商事发达的国家为了正确处理房屋租赁关系,在立法技术上于民法典设置专门的节、目对房屋租赁关系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在第八编《租赁契约》中第二章“物的租赁”中设立第一节“房屋租赁与农产租赁的共同规则”的同时,专设第二节“有关房屋租赁的特别规则”对此进行详细的规定。而《德国民法典》则在第三编《债务关系法》中第八章“各种债务关系”中的第五节“使用租赁合同、用益租赁合同”中设立第一目“适用使用租赁关系的一般规定”的同时,设立专门的第二目“关于住房的使用租赁关系”对此进行详细的规定,并且在该目中分为一至六个分目,分别对房屋租赁的一般规定、租金、出租人的质权、合同当事人的更换、使用租赁关系的终止和在出租的住宅上的住宅区分所有权成立的情况下特别规定等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具有极强的适用性和操作性。反观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专门的立法,原来仅在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进行简单的规定,后来又在《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进行原则的规定,其他则散见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