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工程合同中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问题来源:张世星律师网浏览: 4051 次 2024-11-8 15:45:13 张 世 星 【内容摘要】 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都要涉及施工方保修责任的问题,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的约定也往往采纳留置工程“结算款的方式,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方常常在 保”修期满后 提出要求返还留置的质量保修金的要求。但在施工合同及保修合同中对该部分保修金的返还时间约定不明,由此而引发诸多争议。 【关键词】 质量保修金返还 保修期满 公平合理 明确约定 一、 关于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保修问题的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施工必定涉及到施工方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问题,《建筑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自己施工范围内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对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建筑法》作了列举式规定,另规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2000 年 1 月 30日国务院发布的 279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40 条和 2000 年 6 月 30 日建设部发布的第 80 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对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保修范围上除了规定具体工程工程项目内容;保修“”期限上规定了各专业工程的 最低保修期 ,同时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作出约定。上述规定属于法律、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对保修范围的约定不得少于上述内容,同时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最低保修期,否则约 定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和双方合同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否则对保修期内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除了工程缺陷处理的维修费用外,还包括由此而给建设方或第三方造成的赔偿费用,当然这一切首先要以质量缺陷完全归责于施工单位的责任,即根据《合同法》第 282“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总之,有了过错才有责任,该质量缺陷的责任确定须经严格的程序查明。 二、 建筑工程合同中关于质量保修金内容的约定现建筑工程当事人订立合同往往采纳 99 示范文本,该文本明确约定了保修合同是施工合同组成部分。文本通用条款第 34.2“条规定: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 3”) ,保修合同是施工合同的附件,因此也是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