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合伙协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性质和住所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新中源地产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核准的名称为准),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住所为: 第三章 合伙企业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八条 合伙目的:从事 ,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十条 合伙期限为 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者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第十一条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 人,其中普通合伙人 人,有限合伙人 人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者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
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一)普通合伙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执照号: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执照号: (二)有限合伙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执照号: 身份证号: 第十二条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