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西长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龙南县井冈水泥厂等一般贷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江西长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洪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长春,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敖跃飞,男,公司员工。 被告龙南县井冈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陈荫祥,厂长。 被告叶潮举,男,汉族。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世进,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长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南县井冈水泥厂、叶潮举一般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长春、敖跃飞,被告龙南县井冈水泥厂的法定代表人陈荫祥,被告叶潮举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世进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西长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西省龙南井冈水泥厂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江西省龙南井冈水泥厂是一家股份制企业,它与龙南县井冈水泥厂是同一个法人主体。1995 年 1 月至 1996 年 12 月,被告龙南县井冈水泥厂先后 7 次向中国农业银行赣州市龙南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支行共计借款 662 万元。至今仍结欠本金 662 万元及利息。该债权是中国农业银行赣州市龙南支行在 2000 年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剥离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的,经过债权确认和多次公告催收无效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于 2024 年 12 月转让给柯斯顿阿尔发有限公司,新的债权人已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了债务人,并经多次催收无效。被告龙南县井冈水泥厂注册资金只有人民币 60 万元,是靠中国农业银行赣州市龙南支行贷款扶持起来。由于经营不善,1998 年到 2024 年 7 月,承包给龙南县人黄家爱经营;2024 年 8 月,被告叶潮举通过与“江西龙兴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非法的“财产转让协议书”,非法占有被告龙南县井冈水泥厂全部财产,并将价值 970 元已抵押的机器设备处理,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此,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 662 万元及利息。 被告龙南县井冈水泥厂、叶潮举答辩称:一、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错误,答辩人龙南县井冈水泥厂与原股份制合作企业龙南县井冈水泥厂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的承受关系,原告的起诉行为属滥用诉权。二、答辩人叶潮举等人购买原股份制合作企业龙南县井冈水泥厂的资产是善意的,支付了相应的价款;所购买资产设定的抵押担保没有进行登记,答辩人叶潮举等人的权益应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