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股权激励计划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进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进展目标的实现, 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上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为“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由 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核,由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三条: 制定本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 (二) 激励和制约相结合; (三)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职业经理团队利益一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进展; 第四条: 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一) 提倡价值制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职业经理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二) 激励持续价值的制造,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进展; (三) 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 (四) 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 (五) 鼓舞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增強公司的竞争力。 第五条: 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连续在公司工作满五年,具有其岗位相关工作经验满八年,并取得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或者由总经理提名的业务骨干和卓越贡献人员。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不超过公司全职员工总数的 8%。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会上予以说明。 最终的激励对象名单经股东会通过后交由公司向公司全体职工作公告说明。激励对象名单应包括但不限于激励对象姓名、职位、认缴出资额等。 第六条: 第五条所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 最近三年内公司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记录的;(二) 最近三年内有过刑事犯罪记录或行政拘留处罚的;(三)最近三年内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激励对象承诺:如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将放弃参加本计划的权利,并不获得任何补偿。第七条:本计划的基本操作模式为:激励对象在指定日前实缴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上限和下限由公司股东会最终决议确定。以实物或技术出资的,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第八条:确认后的激励对象须在指定日前实缴出资,但也可选择放弃出资,一经放弃,其第二年度将无权继续参加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评选。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