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辽宁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进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 〔 ⒛ I0〕 249 号 )要求,结合 《 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向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 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在国家现行政策调整前,本实施细则仅支持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项目,其他类型项目不支持
本实施细则所称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节能效益必须经过准确的计量,节 能服务公司收取的节能收入是为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所节约能源支付的收益
第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分类负担原则
其中符合国家财政奖励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 ⒛%,省级财政负担⒛%
符合省财政奖励要求的合同能源管 j 堙项目,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省级财政负担的奖励氵 资金由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四条 各市县也要根据本地区财力情况建立合同能源管理奖励制度,对没有获得国家和省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比照国家和省适用模式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 支持对象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纳税,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在辽宁省境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 支持范围
国家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确定的支持范围,以及省指定的重点支持领域
第七条 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