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高粱供应合同甲方:泸州羽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 20240001 乙方:张辉华 签订地点:羽丰公司内甲、乙双方就乙方(甲方自建基地种植户代表)向甲方提供酿酒用高粱相关事宜,根据“诚信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并遵照国家《合同法》以及国家食品卫生安全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方达成以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一、原料名称、品种、数量、单价、及交货时间: 甲方向乙方采购原料高粱,以 4000 元/吨采购,价格随市场变动而调节,交货时间以甲方提前 3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为准;乙方负责把种植户基地的高梁收集按不同品质归类二、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乙方必须严格根据甲方质量标准要求供货:即容重≥740g/l,不完善粒≤6%,水分≤12.5%,杂质≤1%(其中矿物质≤0.5%),并且符合感观指标(颗粒饱满、色泽气味正常、无虫蛀、无生芽粒、无霉变、无污染),理化卫生指标符合 GB/2715-2024 标准要求。三、验收办法及地点:乙方根据甲方质量要求供货,如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料,则根据一定比例克扣;四、交货时间及数量: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送货时间和数量运到指定入库地点交货,同时乙方应保证满足甲方临时调节要求供货。五、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由乙方用汽车运输至甲方指定仓库,运费由乙方承担。六、数量验收及超欠、损耗约定:数量验收以甲方实际地磅计量验收的数量为准确依据。超欠及运输损耗全部由乙方承担。七、结算方式:乙方以甲方实际验收入库的地磅码单数量为依据,甲方凭结算依据按入库产品每车为单位以现金方式付款。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纠纷,原则上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泸州市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裁决。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 25 日至次月 15 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