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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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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1 页 X 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X 公司(以下简称:X 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进一步加大应收账款回收力度,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平衡,提高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提高应收账款的周转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账款实行“源头控制、过程监控、责任到位”的控制原 则,实行“项 目 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总部 与 项 目 部 风 险 共 担 ”的考 核原 则。 第三 条 本办法适 用于X 公司所 属 各 单 位。 第二章 应收账款管理的范畴 及 组 织 机 构 第四 条 应收帐 款管理的范畴 : 工 程项 目 已 形 成 产值 但 依 据 工 程建 设 施 工 合 同 约 定尚 未 按 时 回收的款项 ,均 应纳 入应收账款管理范畴 。根据 工 程形 态划分,分为在施 工 程应收账款、已 竣未 结工 程应收账款、已 竣已 结工 程应收账款。根据 应收账款的账龄划分,分为一年以内应收账款、一年以上两年以内应收账款、两年以上三 年以内应收账款、三 年以上应收账款。 第五条 应收帐 款管理的组 织 机 构 : 应收帐 款的日常管理为项目 部 与 总部 资产财务部 。应收帐 款的清欠管理应根据 具体情况有重点地确定清欠机 构 ,原 则上在施 工 程及 已 竣未 结工 程,清欠机 构 为项 目部 ,总部 经营管理部 与 项 目 部 应共 同 及 时 完成 工 程结算,以利于 后 续第 2 页 共 1 1 页 工 程 款 的 回 收 ; 已 竣 已 结 工 程 , 清 欠 机 构 为 清 欠 办 公 室 ; 进 入 法 律 诉讼 的 工 程 , 清 欠 机 构 为 法 律 事 务 部 。 应 收 帐 款 的 考 核 管 理 由 总 部 资 产财 务 部 与 人 力 资 源 部 共 同 完 成 。 第 六 条 清 欠 办 公 室 为 常 设 机 构 , 设 办 公 室 主 任 一 名 , 由 项 目 经理 、 资 产 财 务 部 、 经 营 管 理 部 、 法 律 事 物 部 、 市 场 营 销 中 心 相 关 人 员共 同 组 成 , 接 受 清 欠 办 主 任 的 统 一 调 度 , 清 欠 工 作 与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相冲 突 时 , 应 以 清 欠 工 作 为 主 。 清 欠 办 公 室 在 催 收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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