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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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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及权利人拥有的尚未实现的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为其在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债权人是指将其拥有的应收账款提供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信贷业务担保,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信贷业务的借款人,也为应收账款出质人。 应收账款债务人是指对由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付款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产生的债权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形成的债权等;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包括提供劳务、咨询、技术支持等形成的债权等。 第六条 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纳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对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申请人即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和付款人均要求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申请人应符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客户准入要求,除具备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用评级 AA级(含)以上; (二)有较强的合同履约能力和稳定的上下游供应关系; (三)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贸易关系正常稳定,买卖双方无不良记录; (四)借款人和应收账款付款人不存在《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集团客户关系; (五)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其他必要条件。 第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选择法律权利明确、收款有保障、易实现质权的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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