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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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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主 审:宋书英、牛书海 主 编:法制科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九年六月 (公章) 2 目 录 1 、廊坊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2 、廊坊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 、道路交通安全法 7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9 、城市绿化条例 1 0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1 1 、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1 2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 3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1 4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1 5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1 6 、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1 7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3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标准 2009 年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一、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10%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且能够主动配合,积极加以整改的,视 4 为情节较轻;限期改正,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的罚款: 1、已完成土建工程总量 20%以下的,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无继续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2、违法建设面积在 100平米以下的; 3、未增加建筑面积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的; 4、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且基本符合规划要求,处改变立面效果部分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至 6%的罚款; 5、改变建筑物层高 10%以下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属无法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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