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 号)和《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XX 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总体规划、属地管理,统筹城乡、整合资源; (三)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四)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
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医疗待遇、统一信息管理、统一经办流程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启动初期建立调剂金制度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济宁高 XX 县区、太白湖 XX 县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医保基金的收缴、支付和管理; (二)负责医疗费用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负责与承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