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XX 县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XX 县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X 政办发〔2024〕X 号)、《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 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X 政办发〔2024〕X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以被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规定统一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县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提出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机关或者机构建议,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行政应诉遵循权责统一原则,实行“谁主管谁应诉、谁承办谁应诉”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刻制启用“行政应诉专用章”,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用于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行政诉讼文书
第七条被诉行政行为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根据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一)县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主管、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单位或者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应诉并负责承担应诉所需费用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由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指定应诉牵头承办单位
(三)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1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