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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_200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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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 9 号 发文日期:2 0 0 6 年7 月2 7 日 实施日期:2 0 0 6 年7 月2 7 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 年6 月15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 高强 2 0 0 6 年7 月2 7 日 【法规变迁史】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 年3 月28 日)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 年3 月21 日 实施日期:2007 年3 月21 日)修改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已被《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 年3 月23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6 月1 日)废止 Page 1 / 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 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 权 的有 关 部门审批 、核准 或备案,总 投资在 50 亿 人民币 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 密 工程 等特 殊 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 省 、自 治区 、直 辖 市 行政 区 域 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 级卫生行政 部门根据本地 区 的实际 情 况 确 定。 第五 条 上级卫生行政 部门可以委 托 下级卫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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