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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和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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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和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中小学校收费,加强财务管理,切实落实国家、省、市教育经费和收费政策,深入推进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校包括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统一纳入市、县(区、市)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及时、足额拨付,规范合理使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编制用款计划,按进度使用各项预算资金。 第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内的学校,要按照“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校用”的机制,由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未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内的学校和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由教育、财政行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五条 各中小学校要在年初根据“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合理规范使用各项经费,未经教育、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举债建设,更不得在没有可靠资金来源的情况下,随意上建设项目,形成学校债务。 第六条 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拨付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必须落实到所有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挪用。未纳入保障机制范围的学校,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要按省“一费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学校正常运行,不得挤占教育费附加和其它专项教育经费。 第七条 严格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助贫困学生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不得挤占公用经费。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变相挤占学校正常用公经费。 第八条 严格学校收费管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榆次、介休城区中小学校不得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减免教育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严格执行省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晋价费字„2011‟ 98 号文件的规定,但不得收取小学生放学后代管费和作业本费。各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九条 从 2011 年秋季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再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有条件的县(区、市)由财政负担免费供学生使用;条件不具备的县(区、市)由学生自行购买,学校不得指定购买作业本的经销点。 第十条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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