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般 规 定 第2
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 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2条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 空气调节能满足 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 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 调节
3条 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 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 50Pa(5mmH2O)
4条 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
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5条 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
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
ºC)][Kcal/m²
°c] 表2
1 围护结构名称 工艺性空气调节 舒适性 空气调节 室温允许波动 ±0
5 >=±1
0 屋 盖 --- --- 0
9) 顶 棚 0
0) 外 墙 --- 0
3) 内墙和楼板 0
7) 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 时
2:确定围护结构 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