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最高院杜万华专委讲民诉法解释笔记 (上) 一、概述--制定民诉法解释的过程和背景等(略) 二、民诉法解释的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核心原则) (二)依法原则 1 、依法开展民事审判和执行 --民事诉讼过程是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 --民事诉讼过程是是让当事人感受公平正义的过程 --民事诉讼过程是让旁听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过程 2 、当事人依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3 、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证人、鉴定人等) 4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 (三)效率原则(在不违背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审判效率) *如小额速裁(共 1 3 个条文)、程序性裁定一般不得申请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除外)【特别指出:执行异议不能申请再审,检察院也不能抗诉】 (四)科学性原则(遵循审判执行规律) *例如不是什么审判案件都是调解优先
*不同程序的职能+不同程序之间的衔接构成网络维护法治秩序 *做好四个协调: 1 、立、审、执三个环节的协调,不能混淆,如审判时就考虑能不能执行
2 、诉讼和非诉的协调
*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民诉程序的协调(如调解、仲裁) * 民诉程序内诉讼和非诉的协调(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 * 做好一审、二审、审监程序的协调(界定三个程序的职能) 一审:查清事实、适用法律 二审:争议事实、法律问题解决(二审不超过争议范围) 审监:依法纠错、维护权威 3 、诉讼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协调
(调解优先但不绝对先调解) (五)便民原则 (六)遵循社会主义道德原则(1 3 条) 三、管辖制度 1 、合同履行地问题(1 8 条)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