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保证人依法享有追偿权的法律常识 追偿权成立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1 、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 、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
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
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 、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
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
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规定范围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
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
中国《担保法》第3 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 法律依据 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第31 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对于追偿权实现的程序及范围,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