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人民政府文件吴政发〔2007〕217号关于印发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吴江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苏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
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
第四条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并经市人口计生部门核准
迁入人员须无严重犯罪或参加国家禁止组织的记录(本市籍回归人员除外)
第五条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执照、参加社会保险,有一定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2—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市平均水平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是指:申请迁移人在外市城镇无业或农村的配偶
第九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四)被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