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事项代码: 5633 三、办理依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1997 年 10 月 21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 年 11 月 3 日公布,自 1998 年 1 月1 日起施行)。第四条: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是本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酒类专卖局) 在上海市商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区、 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酒类商品产销管理。第六条: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条:申领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消费、 合理布局的原则, 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第十一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后, 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业务。持有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零售业务。2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青浦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 法定授权组织 ) (二)审批内容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三)法律效力领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零售业务。(四)审批对象拟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五、审批条件(一)新办的申请条件1.准予批准的条件:对申办单位和个人出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或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2.不予批准的情形:对申办单位和个人出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或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二)依申请变更的申请条件1.准予批准的条件:对申办单位和个人出具的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或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 核发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2.不予批准的情形:对申办单位和个人出具的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