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期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2 总则2.1 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2.2 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2.3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3.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3.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4 头部损伤4.1 头皮血肿4.1.1 头皮下血肿:误工 10 日〜15 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4.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 15日〜30 日,营养 7 日,护理 1〜7 日。4.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 25 日〜6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15 日。4.2 头皮裂伤4.2.1 钝器创口长度 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 8cm:误工 30 日,营养 1〜7 日,护理 1〜7日。4.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 45 日〜5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7 日。4.3 头皮撕脱伤4.3.1 撕脱面积 20cm2:误工 60 日〜90 日,营养 10〜20 日,护理 7〜10 日。4.3.2 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 90 日〜120 日,营养 20〜30 日,护理 15-20 日。4.3.3 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 90 日〜120 日,营养 60 日,护理30-90 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4.4 头皮缺损4.4.1 头皮缺损 10cm2,误工 30 日〜50 日,营养 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