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外文文献及翻译题目:同居者和法律:欧洲近期的改革学生姓名张菁学号0911010114教学院系文法学院专业年级法学09级指导教师王玮职称讲师单位西南石油大学完成日期2013年6月13日同居者和法律:欧洲近期的改革高尹普罗伯特和安妮·巴洛摘要:在过去几年中,有关调整男女同居或同性伴侣同居关系的法律已经生效,并且已经在许多欧盟国家展开讨论
本文将从瑞典、挪威和丹麦的立法模式中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在1998年荷兰法律已经开始规定对同居的同性伴侣需要进行登记的规定,这也是德国目前正在讨论的是否设立的法律草案,特别是关于结束同居关系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荷兰法律规定的有关对同居关系的注册问题,可能对德国的有关立法产生影响
相比之下,法国的执法目的主要在于稳定税收和维护社会安全,同时允许每个同居关系的伴侣有选择单方面终止同居关系的权利
到目前为止,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地区和阿拉贡地区是欧洲南部通过法律形式裁决此种案件的地区
这些立法措施主要是为了解决因同居关系所产生的种种纠纷问题,尤其是在同居关系破裂的情况下该如何裁决的问题
在西班牙还没有将税收、社会保障和劳动立法和费用分配等问题纳入同居关系的立法系统中
令人较为惊讶的是,这种法律规定具有适用上的差异性,有的要求同居者已经共同生活了两年后才能进行登记,而在加泰罗尼亚地区同性伴侣可以申请登记为同居关系
关键词:同居;同性伴侣;混合性情侣;立法机关;社会保障;分离研究西南石油大学毕业论文外文文献翻译直到1996年,可以令人信服的宣称,同居家庭法在欧洲除斯堪维亚之外被积极承认,但承认的范围仍旧很小
虽然几个欧洲国家已经完全忽略婚姻是维系成人关系的唯一形式,但还是有少数立法是来处理同居者的权利
同居关系破裂后的补救措施往往发展成为一般规律的信托方式,或是商业关系或合同关系
家庭法将越来越多地关注儿童的权利,不必顾虑父母的婚姻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