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宝贵稀有、树形奇特、国内外罕见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者在风景点、城市景观中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福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文物管理、旅游、公安、城建监察等有关部门,协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于损害、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集为辅,并鼓舞单位和个人资助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宝贵稀有、具有特别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余的定为二级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分级和价值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和监督,每半年至少一次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和科学讨论,推广应用科学讨论成果,提高保护管理水平,促进古树名木资源的开发利用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主管部门制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规划,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做到树体、生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