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高级管理人员ﻫ履职行为考核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县(市、区)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持续动态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持续、稳健发展,依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农村信用联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由省联社组织对全省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领导班子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
ﻫ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对辖内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对象第四条履职考核对象为:ﻫ(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
对县以下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及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管理层的履职考核,由各市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ﻫ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五条道德行为操守(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和省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注重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ﻫ(二)遵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洁奉公,遵守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行为;个人工作、生活作风严谨
(三)重视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注重营造和培育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在干部提拔任用上坚持德才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录用、辞退人员
ﻫ(四)领导班子整体能全面承担起对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领导责任;承担起贯彻省联社工作部署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责任;承担起依法管理、合规经营、防控风险的责任
(五)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