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出台 XX 省人民政府令 第 208 号 《XX 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已经 2015 年 1 月19 日 XX 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 4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3 月 16 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5 年 2 月 13 日 XX 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 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及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XX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核载人数、外观标识、信号装置、行驶记录仪、轮胎、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和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1—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