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口腔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口腔科基本标准(建议案)我国政府有计划地发展口腔医疗机构的二种类型六种基本形式:二种类型是口腔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口腔科,六种基本形式包括口腔医院、口腔门诊部、牙科诊所;包括综合医院口腔科、城镇门诊部和乡镇卫生院牙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牙科
这些口腔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口腔科,不仅担负地区内口腔医疗任务,还担负着社区口腔保健任务
我国现行的口腔医疗服务体系是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口腔医疗服务长期以来是以医院机构口腔科服务为主要模式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口腔医疗服务将以口腔医疗机构服务为主要发展模式
为了加强我国口腔医疗机构口腔科规范发展和评价口腔医疗服务效益,根据对我国口腔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口腔科调查研究,特此提出我国口腔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口腔科基本标准建议案
我国口腔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口请客基本标准为口腔科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口腔科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应成为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由于我国地域广大,社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口腔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口腔科基本标准第一部分医疗机构口腔科基本标准1综合医院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1小型综合医院(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应设门诊部牙科
1人员至少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医师
2房屋门诊部牙科工作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3设备①门诊椅位,椅位1台以上
②基本设备:牙科治疗仪、高速涡轮机、银汞搅拌机、牙科手机消毒机、牙科X光机等
4制度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口腔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5设备固定口腔医疗设备器械价值15万元以上
2中型综合医院口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