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人格权 ================== 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 【人格权】: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
【人格权的特征】: 1
权利的固有性
以人格利益为权利客体
以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权利主旨
【人格权的性质】:人格权具有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双重属性
【人格权的自然属性】: 1
人格权伴随着特定的民事主体而存在; 2
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是与生共生的,不得转让或抛弃; 3
人格尊严不能剥夺
【人格权的法定属性】: 1
人格权本质上是法定权利
(它是法律赋予的,通过法律的确认和实施得以实现的
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人格权的范围也各不相同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 ==================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权利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
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2
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3
权利内容的不完全确定性
【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功能: 1
解释具体人格权; 2
产生具体人格权; 3
补充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1
即人格利益的个体化; 2
即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对行使自己人格权的一种自控权利或选择权利; 3
即人作为承载权力、义务的主体资格的平等; 4
即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为他人认可的社会地位和身份
第三节 具体人格权 ================== 【具体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
【具体人格权包括】: 1
姓名权和名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