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人格权 ================== 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 【人格权】: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 【人格权的特征】: 1.权利的固有性。 2.以人格利益为权利客体。 3.以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权利主旨。 【人格权的性质】:人格权具有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双重属性。 【人格权的自然属性】: 1.人格权伴随着特定的民事主体而存在; 2.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是与生共生的,不得转让或抛弃; 3.人格尊严不能剥夺。 【人格权的法定属性】: 1.人格权本质上是法定权利。(它是法律赋予的,通过法律的确认和实施得以实现的。) 2.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人格权的范围也各不相同。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 ==================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权利。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的不完全确定性。 【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功能: 1.解释具体人格权; 2.产生具体人格权; 3.补充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1.人格独立。即人格利益的个体化; 2.人格自由。即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对行使自己人格权的一种自控权利或选择权利; 3.人格平等。即人作为承载权力、义务的主体资格的平等; 4.人格尊严。即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为他人认可的社会地位和身份。 第三节 具体人格权 ================== 【具体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 【具体人格权包括】: 1.生命权。 2.身体权。 3.健康权。 4.自由权。 5.姓名权和名称权。 6.名誉权。 7.肖像权。 8.隐私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保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 【生命权的特征】: 1.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 2.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为其基本内容; 3.如遭到侵害受偿主体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得到的是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利益支配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利。 【身体权包括】: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