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权法律制度概况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占有、使用、收益、分配)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财产法的两个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则属于财产的流转法 物的概念和种类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的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1 、有体物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慧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物权客体
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以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 可支配性 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前者如太阳、月亮、星星等,后者如汽车尾气 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不过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物的种类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可自由进入市场流通之物,绝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于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黄金、药品等;禁止流通物则是法律禁止流通之物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动产和不动产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主要在于: 物权变动的要求有别
动产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 确定诉讼管辖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可替代物:书、粮食;不可替代物:齐白石的画 区分的意义在于: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消费物是指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金钱等 非消费物:如工具等,洗衣机,冰箱 区分的意义在于:消费物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