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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人防车位开发商能不能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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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人防车位开发商能不能卖近十万买了个人防车位2004 年 5 月 28 日,家住宁波市华泰剑桥小区的楼某与开发商华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华泰剑桥二期地下车位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双方就买卖地下车位使用权达成协议;楼某向华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华泰剑桥二期地下K1 库编号为 123 的车位一只;车位的价款为 98000 元;楼某应于 2004 年 5 月 28 日前支付价款;华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 2005年 2 月 28 日前将车位交付给原告。后原、被告均按约履行了付款及交付车位的义务。直到 2009 年,楼某才得知,已经所买的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按照宁波市人防办《关于规范“结建”防空地下室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防工程是国防战备设施,“结建”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售产权或使用权,在目前产权界定尚不明晰的情况下,“结建”防空地下室只允许临时出租,但租期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开发商怎么能把属于国家的人防工程卖给了自己呢?再说了,人防办的文件明确规定防空地下室只能临时出租,且租期不能超过三年,而开发商却说“车位的使用年限与该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相同”,这不是明显在忽悠人吗?楼某找开发商理论无果,一纸诉状将华泰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原、被告车位买卖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车位款 98000 元,赔偿利息损失 34041 元。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谁像楼某与开发商之间地下人防车位之纠纷,在国内也出现过多起。其根源就在于法律对于人防工和所有权规定的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下称《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所以,住宅小区建设人防工程属于强制性规定。但是对于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防空法》第五条只是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对于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并没有做出规定,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看,也各不相同。如《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市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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