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第 1 页 共 10 页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 2014 年 11 月 26日发布,2014 年 11 月 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 范围2 术语和定义3 总则4 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
905]9 脊柱、骨盆部损伤10 肢体与关节损伤11 其他损伤附录 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 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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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误工期lossofworkingtime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护理期nursing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