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修改至专刊 08年第二期) 铁道部 1997年 12月 1日 铁运[1997]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第三条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区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第四条 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 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五条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以5角为计算单位,不足 5角的尾数按2.5角以下舍去、2.5角及以上进为5角处理。国家 铁路的行李、包裹运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对浮动票 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 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含义: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 “超过”、“大于”、“不满”、“小于”、“不足”、“不够”——不包括本数。 “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的相互运输。 第二章 运价里程 第八条 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接算站接算;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第九条 旅客票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的实际径路计算。 第十条 行李运价里程,按行李实际运送的径路计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比照包裹径路计费办理。 第十一条 包裹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有指定径路时,按指 2 定径路计算。带运、押运包裹的运价里程按实际径路计算。有直达列车的(指挂有行李车,下同)按直达列车径路计算,有多条直达列车径路的,按其中最短径路计算。没有直达列车的,按中转次数最少的列车径路计算,中转次数相同的,按最短列车径路计算。 第十二条 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运价的起码里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