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 卷宗正卷年度京字第号案由当事人审判长袁东收案1994 年 6月 2 1日日期原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过失杀人罪结果归档 1994 年 9月 12日日期日期结果保管1994 年 11月 2 日二审结果案号再审日期有关京刑字 954号原 告被 告审判员张文财胡志胜酒后杀人案胡志生审判员李祥结案 1994 年 9 月 12日书记员李洋全宗号01目录号01案卷号01卷宗目录序号1234567891011131415161819202122232425262728文书名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传唤通知书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拘传证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拘留证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逮捕通知书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起诉意见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人证言书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律师事务所函法庭笔录(第一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合议庭评议笔录(第一次合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笔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例评析页次12345678-910111213-14161718192021-2526-2829-3031-3233-35363738-4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1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填报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公章)编号:207895北京市朝阳报案人单位移送单位北京市钢管厂—电话承办人6687232—案件来源电话电话报案—姓名林居性别男年龄28 岁住址区草场头条82 号报案内容(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1994 年 6 月 22 日晚,北京市钢管厂职工林居打电话向我局报案:称北京市草厂头条 81 号院内胡志胜杀死韩秀琴。领导批示:同意立案于大春1994 年 6 月 23 日处理结果: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经局领导批准,立为过失杀人案侦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接警单位分局刑侦支队接警人员曾晓宇接警时间接警地点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支队1994 年 6 月 22 日 23 时 18 分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决定书京刑立字[1994]011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胡志胜涉嫌过失杀人一案立案侦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公安分局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此联附卷宗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传 唤 通 知 书京刑拘传字 [1994]30 号胡志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