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 0 1 0 年第1 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 2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 币 贷款。 第四 条 贷款人开 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 遵循 依法合 规、审慎经营、平 等自愿 、公平 诚 信 的原 则。 第五 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 控 制机制,实 行贷款全 流程 管理,全 面 了解 客 户 信 息 ,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 的岗 位 制衡 机制,将贷款管理各 环 节 的责 任 落 实 到 具体 部 门 和岗 位 ,并建立各 岗 位 的考 核 和问 责 机制。 第六 条 贷款人应合 理测 算 借款人营运 资金需 求 ,审慎确 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 信 总额 及 具 体 贷款的额 度,不 得 超 过借款人的实 际 需 求 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 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 和周期特 点 ,合 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 种和期限 ,以满 足 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 ,实 现对 贷款资金回 笼 的有效 控 制。 第七 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 入 对 借款人及 其所在 集 团 客 户 的统一授 信 管理, 2 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