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供水企业(包括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管道分质供水企业)的水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目标) 本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单位)自检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制度,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确保供水安全。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负责对本市供水水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受市水务局委托,实施本市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范围内的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2第五条 (供水水质监测) 供水水质的监测包括对原水、生产过程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以及龙头水的全过程监测。 第六条(鼓励) 本市鼓励供水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材料、设备等进行科技创新,提高供水水质。 第七条(费用) 供水水质的行政监管费用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企业自检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二章 行政监管 第八条(水质监测方式、内容) 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定点和不定点、动态实时监测等方式,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供水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定期、不定点监测可采取随机抽检形式进行。 市和区(县)二级供水水质监测项目包括: (一)原水供水企业 原水:每月一次监测29 项指标。 (二)市属公共供水企业 原水:每月一次监测29 项指标。 出厂水:每月一次监测42 项指标,每年一次监测93 项指标。 管网水:每月一次监测9 项指标。 管网末梢水:每月一次监测42 项指标。 3(三)区(县)公共供水企业及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原水:每季度一次监测29 项指标。 出厂水:每季度一次监测42 项指标,每年一次监测93 项指标。 管网水:每季度一次监测9 项指标。 管网末梢水:每半年一次监测42 项指标。 (四)乡镇公共供水企业 原水:每年一次监测29 项指标。 出厂水:每半年一次监测9 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