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 海 市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诊 断 与 治 疗 工 作 规 范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精 神 卫 生 服 务 , 提 高 精 神 科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 保 证 医疗 安 全 , 维 护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精 神卫 生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我 院 精 神 科 医 疗 工 作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规 范
第 一 章 精 神 障 碍 的 诊 断 第 一 条 精 神 障 碍 的 诊 断 和 再 次 诊 断 , 应 当 由 具 有 主 治 医 生 及 以上 资 质 的 精 神 科 执 业 医 师 实 施
精 神 障 碍 的 医 学 鉴 定 , 应 当 由 取 得 资质 的 法 医 精 神 病 学 司 法 鉴 定 人 实 施
第 二 条 精 神 障 碍 的 诊 断 、再 次 诊 断 和 医 学 鉴 定 结 论 , 应 当 依 据卫 生 部 发 布 的 《 疾 病 分 类 与 代 码 (GB/T 14396-2001)》 中 F01-F99 分类 ( 及 代 码 ), 以 及 现 行 《 国 际 疾 病 分 类 ( ICD)》 中 “精 神 与 行 为 障 碍 ”的 临 床 描 述 与 诊 断 要 点 作 出
严 重 精 神 障 碍 的 判 断 , 应 当 以 疾 病 症 状 严 重 程 度 为 基 础 , 同 时结合 患 者 社会适应 等功能损害程 度 、对自身健康状 况或者 客观现 实 的 认识能力,以 及 处理自身事务 的 能力进 行 综合 评估
第 三条 医 师 作 出 精 神 障 碍 的 诊 断 前, 应 当 亲自检查患 者 , 必要时向家属或知情人 了解病 史
对患 者 本 人 的 各种检查结 果应 当 作 为 诊断 精 神 障 碍 的 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