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 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三条 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
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 365 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收入稳定
借款人如单身,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如已婚,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1、贷款当前逾期; 2、贷记卡当前逾期; 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 180 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4、贷记卡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