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细则 [XX 省水利厅]2007 年 07 月 19 日 XX 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细则 一、总则 (一)为加强 XX 省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 XX 省境内坝高 15m 以上或库容 100 万m3 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 15m 或库容在 10~100 万 m3 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省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协助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 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 30m 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四)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五)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 5 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 6~10 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二、大坝安全标准 (六)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 固 近 期 非 常 运 用 洪 水 标 准 , 但 达 不 到 《 防 洪 标 准 》(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