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纳 税 调 整 事 项 归 纳 将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中 可 能 涉 及 的 主 要 纳 税 调 整 事 项 和调 整 所 依 据 的 相 关 政 策 条 文 归 纳 整 理 , 便 大 家 参 考 。 一 、职工工资 计 提 的 职 工 工 资 本 年 度 未 实 际 发 放 的 部 分 ,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时 做 纳 税 调 增 处 理 。 政 策 依 据 : ( 1)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三 十 四 条 企业 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 业每一 纳 税 年度支付给在本企 业 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 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关 于 企 业 工 资 薪 金 及 职 工 福 利 费扣 除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函 [2009]3 号 ) 。 国 有 企 业 计 提 的 工 资 超 过 上 级 核 定 额 度 的 , 超 过 部 分 调 增 应纳 税 所 得 额 。 政 策 依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关 于 企 业 工 资 薪 金 及 职 工 福 利 费扣 除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函 ( 2009) 3 号 ) :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 业 ,其工资薪金,不得 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 计入企 业 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 在计算 企 业 应纳 税所 得 额时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4% 的 部 分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政 策 依 据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四 十 条 企 业 发 生 的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4% 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企 业 以 前 年 度 累 计 职 工 福 利 费 有 余 额 的 , 本 年 度 发 生 的 职 工福 利 费 未 先 冲 减 余 额 ,在 成 本 费 用 中 列 支 的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政 策 依 据 : 国 家 税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