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 2013
30 【实施日期】 2014
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诊断标准,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
21136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2014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发[1990]070 号)、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司)发[1990]6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 年 8 月 30 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3
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 觉、丧失其他器 官 功 能或 者 其他对于人身健 康 有 重大 伤害 的损伤,包 括 重伤一级和重伤二 级
2 轻伤使人肢体或 者 容貌损害 ,听觉、视 觉或 者 其他器 官 功 能部分障 碍 或 者 其他对于人身健 康 有 中度伤害 的损伤,包 括 轻伤一级和轻伤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