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武术套路竞赛办法 1 传统武术套路竞赛办法(试行)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心审定 2006 年8 月 第一章 竞赛组织机构 第一条 竞赛委员会 根据不同的比赛规模,可设立竞赛委员会、竞赛部或竞赛处。由负责竞赛业务的行政人员若干人组成。在大会组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整个大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第二条 竞赛监督委员会 一、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 或 5 人组成。 二、职责 (一)竞赛监督委员会为竞赛的监督机构。 (二)监督、检查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三)监督、检查裁判人员的工作。 (四)监督、检查参赛运动队的比赛行为。 (五)有权对违纪的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和运动队的相关人员做出处罚。 竞赛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仲裁委员会和裁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干涉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介入裁决结果的纠纷,不改变裁判人员、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 一、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 或 5 人组成。 二、职责: (一)接受运动队的申诉,并及时做出裁决。 (二)仲裁委员会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超过半数,表决时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表决投票相等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决定权。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与表决。 (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条 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总裁判长 1 人、副总裁判长 1-2 人。 (二)裁判组设裁判长 1 人、副裁判长 1 人;评分裁判员3-5 人。根据竞赛传统武术套路竞赛办法 2 的规模可设若干个裁判组。 (三)编排记录长1 人。 (四)检录长1 人。 二、辅助工作人员的组成 (一)编排记录员 3-5 人。 (二)检录员 3-6 人。 (三)宣告员 1-2 人。 (四)放音员 1-2 人。 (五)摄像员 2-4 人。 第五条 裁判员的职责 一、总裁判长 (一)组织领导各裁判组的工作,保证竞赛规则的执行,检查落实赛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解释规则,但无权修改规则。 (三)在比赛过程中,根据比赛需要可调动裁判人员工作,裁判人员发生严重错误时,有权处理。 (四)审核并宣布成绩,做好裁判工作总结。 二、副总裁判长 (一)协助总裁判长的工作。 (二)在总裁判长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三、裁判长的职责 (一)组织本裁判组的业务学习和实施裁判工作。 (二)执行比赛中对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规定、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