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以下简称“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确保交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等公路的交通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查,掌握各级公路的交通流量、构成、分布和车辆运行速度等交通流特性,并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为公路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养护和科研设计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基础信息
第三条公路交调统计分为常规调查和非常规调查
常规调查一般包括交通量调查、车速调查、比重调查等内容;非常规调查一般包括轴载调查、车头时距调查、交通事故影响调查、起讫点(OD)调查、通行能力调查及其它专项调查等内容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运营企事业单位必须开展国家规定的常规调查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运营企事业单位应依照本办法,按时、如实提供公路交调统计资料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条公路交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交通部统计机构负责领导全国公路交调统计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路交调统计机构和交调统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独立行使公路交调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运营企事业单位所开展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专用公路的公路交调统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八条全国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由交通部综合统计机构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归口管理,省级以下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级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可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公路交调统计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路交调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