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长 效 机 制 , 加 强 安 全生 产 费 用 管 理 ,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资 金 投 入 , 根 据 国 家 及 省 有关 法 律 、 法 规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安 徽 省 交 通 控 =公 路 建 设 事 业部 ( 以 下 简 称 “建 设 事 业 部 ”)负责的新建 、 改扩建 高速公路 及 长 江公 路 大桥等建 设 项 目 ( 简 称 建 设 项 目 )。 第 三条 本 办 法 所称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是指合同文 件 中专门列支的安 全 生 产 专项 费 用 。 建 设 项 目 施工单位按照国 家安 全 生 产 有 关 规 定 和标准,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落实安 全施工措施、 改善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购置和更新安 全 防护设 施等所需要的费 用 。 第 四条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管 理 坚持“规 范计取、 科学计划、 合理 使用 、 计量支付、 专款专用 ”的原则, 不得侵占或挪用 。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 五条 路 基、 路 面、 机 电、 交 通 安 全 、 绿化、 环保工程等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经费 提取标准不低于 合同价的 1.5%。 2 第 六 条 房 建 工 程 项 目 ( 含 附 属 、 配 套 及 专 项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经 费 提 取 标 准 不 低 于 合 同 价 的 2%。 第 七 条 提 前 的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数 额 为 计 量 支 付 的 最 高限 额 , 不 作 为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的 限 额 。 确 因 项 目 建设 条 件 复 杂 需 要 增 加 和 提 高 标 准 的 , 由 项 目 办 报 建 设 事 业部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变 更 确 定 或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 八 条 列 入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使 用 范 围 的 项 目 : ( 一 ) 宣 传 、 教 育 、 培 训 费 。 1、“三类人员”继续教 育 ; 2、 特种作 业 人员教 育 培 训 : 电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