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法院 取保候审决定书(审批联) (刑事案件用) ( ) 吉 刑 初字第 号 案 由 被 告 人 姓 名 性别 男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文化程度 工 作 单 位 住 址 保 证 形 式 交纳保证 金 数 额 保 证 人 姓名住址 与被告人关系 执 行 机 关 吉首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期限 三个月 取 保 候 审 原 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批准人 年 月 日 本联存卷 吉首市人民法院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存根) (此联入卷) ( )吉刑 初 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 被告人 一案的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期限为 三个月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由 吉首市 公安局执行
(本决定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告,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签名
) 年 月 日 (院印) 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告人签名: 吉首市人民法院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此联交给罪犯本人收) ( )吉 刑 初 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 害 一案的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期限为 三个月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